关于承包人预先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效力及相关问题的分析
点击次数:次 作者: 更新时间:2022-10-13 11:00:55
关于承包人预先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效力及相关问题的分析
作者:朱乐遥、刘庚滔
一、效力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随着人工以及物料价格的上涨,涉及的金额越来越大,容易导致发包人资金不足以支撑后续建设。为了工程的顺利建设,发包人会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融资盘活项目,在通过各类金融工具获取融资时,不乏部分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在发放款项时,要求作为发包方的房企提供由在建项目施工方出具的书面承诺,预先放弃其所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权,以便保障金融机构自身享有的抵押权的优先性。
关于承包人约定放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效力,理论界对此问题的观点不一致,主要有“允许放弃”和“约定放弃无效”两种对立的观点。
根据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施工方预先放弃价款优先权属于意思自治的体现,只要其真实意思未受妨害,且放弃优先权不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则应当予以准许。该条法律规定明确了承包人预先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约定有效,但对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法律限制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原因在于,《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法律应当优先保护工人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若允许施工企业随意放弃优先受偿权,则有可能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进行串通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就有悖于法律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宗旨。
故对于承包人预先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为“原则有效、例外无效”,即在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情况下(如胁迫或者影响建筑工人工资发放等),其预先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约定有效。
二、相关案例及裁判观点
案例1:(2019)最高法民终588号
裁判观点:施工方依约按期向建筑工人支付劳务费等价款,放弃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行为并未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应当认定为有效。
在此案中,最高院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施工人的法定权利,属于具有担保性质的民事财产权利。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还是一贯的司法实践,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处分问题,均秉持权利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行使或放弃,但是不能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否则应为无效的原则。本案中,《放弃优先受偿权声明书》是旺朋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案例2:最高法民终1951号
裁判观点:发包方未能足额支付工程价款债权,且承包方责任财产已经明显不足以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等价款,承包方预先放弃价款优先权的承诺应认定为损害建筑工人利益而无效。
在此案中,最高院认为,承包方苏州凤凰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在本案中,若还允许苏州凤凰公司基于意思自治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然使其整体清偿能力恶化影响正常支付建筑工人工资,从而导致侵犯建筑工人利益。华融福建省分公司虽主张政府部门垫付的建筑工人工资已经通过执行款项得到了受偿,但是苏州凤凰公司取得相应执行款正是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结果。一审法院认定《承诺书》中苏州凤凰公司放弃优先受偿权的相关条款因损害建筑工人利益而无效,并无错误。
三、如何认定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发包方和承包方对于预先放弃价款优先权是否被胁迫,或是否有损建筑工人利益产生争议。对此,法院裁判时通常会实质审查承包方的整体资产状况,尤其是现金流是否难以支付工人工资以及承包人整体的资产负债情况等事实,并将其作为判断承包方放弃优先权是否有效的依据之一。
四、承包人预先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顺位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失效),该文件规定确定了优先受偿权的优先的顺位,发包方就建设工程拍卖偿还债务的顺序为: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消费者、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抵押权、普通债权。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大部分款项的认定标准,一般为支付了50%以上的购房款,且消费者应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的定义。
针对承包人预先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对象不同可分为绝对放弃和相对放弃。
1、绝对放弃是指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顺位不针对特定的对象,而是不带条件的使工程款债权成为普通债权的行为,向所有在后的权利人放弃其顺位;承包人转变成最后顺位的普通债权人。该种情况一般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中约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否放弃,放弃的范围等。承包人绝对放弃优先受偿权,将工程款债权下降为普通债权,严重威胁承包人工程款债权的实现,除非发包人或者第三方已经支付了大部分的工程款或者另行提供担保,否则工程款债权有重大落空可能。
2、相对放弃是指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顺位仅针对某一后顺位的特定对象而放弃其在先顺位,此种情况下后顺位债权清偿的顺位提前,相对放弃不得损害承包方与特定对象之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所以该种情况下两个顺位的权利更换应当经过中间顺位的权利人同意,否则对外不发生效力,对内则无意义。实践中,相对放弃针对的特定对象为抵押权人,抵押权为仅次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次级顺位,对抵押权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的债权得到了保证,又不会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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