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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政新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点击次数:次 作者: 更新时间:2022-10-13 11:03:05


【税政新规】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作者:王亮、张泽平

2022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采取以物抵债方式清收不良债权提供了税收征收的依据和标准,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从而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以下为《公告》全文以及逐条解读: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


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读:本条明确了减征增值税、采取差额计税,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为计税基数,该计税基数必须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私下协议抵债不适用本规定。同时,增值税发票应据实开具,不得虚开。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解读:本条明确了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5的印花税,对其他各方当事人照章征收。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解读:本条明确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契税。

四、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读:本条明确了各地可因地制宜,出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解读:本条明确了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的适用范围,一是必须经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二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仅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

六、本公告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解读:本条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概念,但未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范围。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规定,结合中国银保监会的答复及最高院的司法判例来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七、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照上述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已向处置不动产的购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解读:本条明确了执行期限为1年。对公告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月份的应缴税款或办理退税。对公告发布前已向购买方全额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的,在全额追回增值税发票后可按第一条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9月30日

该政策的出台,降低了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税负,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加大不良处置力度,进而降低金融体系的整体性风险,以保障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从而维护经济社会大局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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