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博说法:不要触碰民间借贷的底线!《民法典》(草案)明确禁止高利放贷
点击次数:次 作者:王静霞 更新时间:2020-05-28 10:53:00
网上曾有一则新闻,淮南市某所高校的大三学生因高利借了7000元,三个月滚成35万,无奈选择了割腕自杀。高利放贷对社会经济活动和人民生活均造成了极大危害。日前提请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合同篇第680条就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行为。
《民法典》(草案)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一、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一)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约定。
《民法典》(草案)第620条第一款明确禁止高利放贷,但如何认定“高利”,由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这个法律目前即指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借贷规定》)。该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超过利率36%的借贷是认定高利贷的标准。
民间借贷法律支持的利率可达到年利率36%,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约定是绝对无效的;年利率24%至36%部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法院不会干涉,但如果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该期间利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故目前,超过利率36%的借贷是认定高利贷的标准。
(三)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法律只是不支持偿还超过法定最高利息限制的利息部分,其借款本金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要按约定偿还。
(四)在当前,企业资金缺乏,且融资难、融资成本高,在这样的背景下,是否对民间借贷的上限予以调整,就需有关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
二、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支付利息,《民法典》(草案)第620条第二款也明确了视为没有利息。也就是,在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要求支付利息是完全得不到支持。这款与《借贷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是一致的。
该款没有区分是自然人间的借贷还是其他主体之间的借款,只要没有约定利息的,均视为没有利息。
三、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民法典》(草案)第620条第三款规定了,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首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视为没有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贷,即出借方和借款方均是自然人。
(二) 除了自然人之间借款,其他主体间借款在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也首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即在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这和以上自然人间的借款处理不相同。
该款规定,和《借贷规定》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不尽相同。
四、高利放贷行为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高利放贷行为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可见,因高利放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不利于诚信社会的构建,我国法律对高利放贷行为不管是从民事还是刑事方面均给予否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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