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新亮点的法律解读
点击次数:次 作者: 更新时间:2017-03-15 16:56:03
一、胎儿也有权利
第十七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 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 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该条增加了关于胎儿的权利保护,由于胎儿并未出生,不能作为民事上享有权利的主体,基于现实生活中的情形,又应予可预见性的保护,以往的实践中多是针对胎儿继承方面的考虑,在继承开始时胎儿作为将来的继承人参与分配,以出生时是否为活体决定实际继承的发生与否。该条不仅明确了胎儿的继承问题,更增加了接受赠予的问题,对胎儿成为民法上的主体,提供了预见性的权利保护。
二、八岁也能做决定
第二十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适用前款规定。
本次总则降低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由原来的十岁降低到八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对于婚姻法中父母离婚时涉及抚养问题征求十岁以上未成年人意见的相关归定,合同法中的相关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规定,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也应作出相应调整。
三、法人非法人?我该选哪个?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非法人组织是相对于法人组织的分类,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法人的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债务不管是否足额偿还,仅以法人的财产为限。而非法人组织,其债务不仅组织的全部财产要用于承担民事责任,而且作为组织的出资人或设立人还要以其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两种组织在法律上承担的民事责任,是设立人或出资人在成立参与经济活动组织形式上应予考虑的,以便作出相对有利的选择。
四、我的信息我做主
第一百一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 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民法总则增加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使社会对个人信息的认知度更加重视,自然人可以以总则的相关条款,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中对个人信息保护设置了相关罪名,总则的规定,使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相衔接。
五、在我的权利上多睡一年觉
第一百九十一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由原来的两年变为三年,为保护当事人权利延长了期限,方便了当事人选择诉讼的时间和收集证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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